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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先照后证,取消特种经营许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体现了“放管服”要求;二是回收利用,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促进更新淘汰,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三是强化监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标准和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各级政府要借新办法实施契机,做好行业发展帮扶工作,把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纳入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打破行业垄断,未雨绸缪,打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良好经营环境,为迅速增长的机动车报废市场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容量。
今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对于下一步如何落实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王炳南指出,首先,要做好宣传贯彻。第二,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行为规范、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一些条款,我们将做进一步的细化,让新通过的《办法》尽快落地生根。第三,修订技术标准。我们将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升级改造,规范拆解行为。最后,完善信息系统。
原矿化学多项分析结果元素含量元素含量铜、太仓旧车回收铅混选试验研究磨矿细度试验流程试验采用单因素分析方法,分别研究了铜铅混选中磨矿细度(一200目65%―85%)、抑硫浮铜铅工艺中石灰用量(pH控制范围7―11)、捕收剂种类(丁黄与乙黄)及用量(30―100克/吨)。结果表明:(1)随磨矿细度增加,铜回收率增加,但铅和银品位和回收率变化不大,综合考虑取磨矿细度为一200目70%;(2)铜、银与硫密切共生,随着石灰用量增加,铅品位增大,旧车回收公司回收率变化不大;铜、银随石灰用量增加,受到抑制,回收率大幅度下降,石灰用量为2000克/吨;(3)丁黄和乙黄在相同用量下,丁黄优于乙黄,丁黄用量为50克/吨。试验流程和参数见流程、结果见表2.表2铜铅混选条件试验结果产品名称产率品位回收率铜铅精矿尾矿原矿开路试验工艺流程图在以上混选试验条件下,铜铅分离试验研究了活性炭用量(1、200、300、400、500克/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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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处理如下: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2、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汽车报废标准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2、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