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机动车报废怎么处理?
汽车机动车报废怎么处理?
机动车报废处理如下:
1、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
2.携带报废车辆的行车证(或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公司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交通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汽车报废标准
1.轻。微型卡车(含越野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共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卡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和汽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各种出租车使用8年;轻型。微型卡车(包括越野车)和带拖车的卡车年。矿山作业专用车辆使用8年,允许处理不超过4年的延期报废,延期期间每年检查两次;
制定本办法,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旧机动车在特定领域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弃机动车辆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存有符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储存和拆除场地、拆除设备、设施和拆除操作规范;
(三)具有适合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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